對于企業而言,企業向自然人支付勞務報酬應避免以下誤區
誤區一、不需要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
提示:理解錯誤,需要憑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支付自然人勞務報酬,需要取得勞務報酬的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當然對于支付的500元及以下的勞務報酬,可憑收款憑證在稅前扣除。
誤區二、支付自然人的勞務報酬,在稅務局代開票環節由稅務局征收個人所得稅
提示:理解錯誤,代開發票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代扣代繳”。
誤區三、企業在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按支付金額計算個稅
提示:理解錯誤,企業在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按支付的勞務報酬金額扣除應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計算個稅。
舉例:企業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10300元,
不含增值稅的收入為10300/(1+3%)=10000元;
個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0000×3%=300元,
增值稅附加稅為300×10%=30元
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為(10300-300-30)×(1-20%)×20%=1595.20元
誤區四、支付自然人的勞務報酬不超過800元的,無需申報個稅。
提示:理解錯誤,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過800元的,由于預扣預繳時根據“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800元”計算,所以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稅額為0,但0并不代表不需要申報。
誤區五、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項目勞務報酬,一個月內取得多次收入的,每次都可以減去800元或者20%扣除。
提示:理解錯誤,勞務報酬所得同,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的連續性收入,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對于個人而言,要避免以下誤區,說不定有意外驚喜哦
誤區、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個人對于勞務報酬相關的稅費不再關注。
提示:理解錯誤,自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實行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以后,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綜合所得”的一部分,應并入綜合所得,按年繳納。勞務報酬在每次收入發生時按下列稅率實行預扣預繳。
收入低于4000,應納稅款=(收入-800)*20%
收入超過4000,應納稅款=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但在年末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算清繳時不再扣除上述“減除費用”,和當年取得的工資收入以及其他所得合并為每一納稅年度的綜合所得,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年度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同樣一筆10萬元勞務報酬所得,在預扣預繳時,可能適用稅率20%,在匯算清繳時,申報各項扣除之后,可能適用稅率10%,預計節稅約10000元。